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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制定規範 調酒前浸泡作業不算製酒行為
發布日期:2019/1/31
財政部國庫署發布函釋,關於酒吧、PUB等現場即調即飲通路,若是為了增加調酒風味,事先使用基酒浸泡水果、香草等調酒作業,不屬於製酒行為,無需取得製酒執照即可進行,以順應產業的實務需求。
 
NTA_20190131_1.jpg
財政部國庫署發布函釋
 調酒前將水果、香草以基酒浸泡的行為 不屬於製酒行為

根據財政部國庫署規定,調酒必須符合六項規範,才能免課菸酒稅,包括:必須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的合法酒品,不可為酒精;浸泡時使用的原材料,應有來源證明文件,並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規範;作業過程需符合安全衛生規範,浸泡時間不得逾72小時,且只限於營業現場處理及存放。

營業現場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數量,合計以 60 公升為限,且最遲應於7日內用畢,如有變質、不良變色等汙染則不得使用。

浸泡作業應作成紀錄,並於已進行浸泡或浸泡完成之基酒盛裝容器上,明顯標示使用之基酒名稱、酒精度、數量、浸泡使用之原材料、浸泡日期及調配者姓名;另外,酒吧等營業通路所販賣的酒品清單上,應揭露販售調配之酒品名稱,以及其使用之基酒暨浸泡原材料,並註明限供營業現場飲用。

國庫署官員提到,由於一般即飲通路沒有進行商品化的包裝,因此在法規上被歸類於產品銷售時所提供的服務行為,而非產製酒品。由於近年來,不少調酒師引進國外作法,會將材料加入基酒浸泡多天再販售,引起私製酒品的疑慮。

為了釐清疑慮,國庫署才制定了相關規定,除了是放寬條件,也同時限制業者,需做到合法、合理的目標,避免私製酒流竄,也讓市場資訊更透明化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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